(2017)鄂108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胡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081执207号移送执行单位石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军,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公安县人,住湖北省公安县。本院在执行石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胡军罚金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8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昌海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黄忠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