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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胡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081执207号移送执行单位石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军,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公安县人,住湖北省公安县。本院在执行石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胡军罚金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8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昌海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黄忠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