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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翟传芳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冈县人民法院,翟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503号申请执行人青冈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翟传芳,女,1990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翟传芳盗窃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翟传芳无房产,无工商登记,无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翟传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