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6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孟庆海与山东瑞通置业有限公司、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海,山东瑞通置业有限公司,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6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庆海,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山东瑞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五图街道办事处新昌路3号。法定代表人:赵承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国云,男,汉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海与被执行人山东瑞通��业有限公司、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609333.0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庆海与被执行人国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孟庆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6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