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伟、杨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伟,杨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938号原告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尚城国际小区。法定代表人:靳新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旭东,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嘉鑫,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华伟,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告杨蕾,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伟、杨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聚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俊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