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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李林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李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453号申请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2999号。组织机构代码:56770264-4。法定代表人:徐惠,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林林,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李林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725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峰山审判员  崔光华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志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