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焦清龙与高广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清龙,高广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4民初584号原告:焦清龙,出租车驾驶员。被告:高广健,无职业。原告焦清龙与被告高广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清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焦清龙负担。审判员 王惠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重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