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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焦清龙与高广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清龙,高广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4民初584号原告:焦清龙,出租车驾驶员。被告:高广健,无职业。原告焦清龙与被告高广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清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焦清龙负担。审判员  王惠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重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