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洋、何江波与湖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洋,何江波,湖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财保45号申请人:刘洋,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何江波,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申请人:湖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刘洋、何江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湖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足人民币500000元。申请人刘洋、何江波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洋、何江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足人民币500000元。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由申请人刘洋、何江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