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5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顺发汽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光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政府保养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顺发汽配有限公司,谭光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政府保养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顺发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路151号负一层12号。法定代表人:涂春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学益,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谭光福,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政府保养场,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遵义路龙洞涵。法定代表人:谭光福,该保养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顺发汽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光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政府保养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顺发汽配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邓 禹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