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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保1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艳丽与马树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艳丽,马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保162号之二申请人曹艳丽,女,1973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联系。被申请人马树军,男,1980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第四管理区水稻种植户,住黑龙江省,联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艳丽与被申请人马树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马树军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查封被告郭山所有的存放在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第四管理区第35作业站的水稻92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树军所有的存放在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第四管理区第35作业站的水稻92吨,并交被申请人马树军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汉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