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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02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邓光富与刘国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富,刘国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02民初965号原告:邓光富,男,汉族,1966年5月23日生,系四川省宜宾县人,现住丽江市古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晓婷,系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政,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邓光富诉被告刘国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9月21日本院受理后,原告邓光富于2017年10月2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书面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为162元,由原告邓光富承担。审判员  刘智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