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亮、邱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邱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执行张亮与邱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峰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姚 生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冲(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