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广州美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艾瑞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广州美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艾瑞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吴恩凯,李爽,卢俊建,黄德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300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239号,组织机构代码19143735-1。负责人:毛丽冰。委托代理人:梁志森,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金菁,女,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广州美桐商贸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福场路5号1407房,组织机构代码68766454X。法定代表人:吴恩凯。被执行人:广州市艾瑞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福场路5号1406、1407房,组织机构代码797354331。法定代表人:吴恩凯。被执行人:吴恩凯,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李爽,女,汉族,1979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卢俊建,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黄德久,男,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广州美桐商贸有限公司、吴恩凯、李爽、卢俊建、黄德久、广州市艾瑞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342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广州美桐商贸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103680.8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具体计算方式详见(2014)穗仲案字第3425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广州美桐商贸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补偿财产保全费用1万元以及仲裁费42737元;被执行人吴恩凯、李爽、卢俊建、黄德久、广州市艾瑞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执字第840号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恩凯名下粤A×××××号小型汽车,除此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另查明被执行人吴恩凯与李爽共有的房产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浔峰洲路8号万科四季花城影湖居3单元302房以及被执行人吴恩凯名下的房产即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3611房已被另案查封,现等待处理结果。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3007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韶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