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67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26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唐某某,男,汉族,1995年11月25日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80年4月27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20层。法定人:单占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岩区中华南路**号。法定人:俞曙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文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