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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曦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曦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6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曦东,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专科文化,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2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辩护人方能地,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曦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曦东及其辩护人方能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曦东驾驶浙G×××××小型轿车沿月泉路由西向东行驶,14时53分许,车辆行经浦江县浦阳街月泉路与和平路叉口地段右转弯驶入右转专用道,在右转专用道内、人行横道斑马线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该叉口的黄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黄某经浦江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7月26日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曦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曦东主动打110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曦东至今未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曦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史某1、史某2、王某1、王某2的证言,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死亡及家庭情况登记表,门诊病历,CT诊断报告,死亡记录,病历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交通事故责任公开认定会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付(垫付)通知书及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情况说明,光盘一张,被告人王曦东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曦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曦东犯罪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曦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曦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曦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宏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方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