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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平市汇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平市汇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2285号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温永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争戈,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韬,该公司职员。被告:四平市汇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一面城村。法定代表人:史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汇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对朱衣试所有的厂房围墙(216延长米)、工业用电变压器2个(包含辅助设备)及享有使用权1732平方米土地继续执行,将上述财产的拍卖款项交付与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四平市众森钨钼有限公司、朱衣试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铁西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朱衣试所有的位于四平市山门镇大洼村二社,土地面积4720平方米,建筑物六处,合计总面积1756.14平方米及附属物院墙间、大门、厕所、井房,配电设施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朱衣试在法定期间内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衣试所有的位于四平市山门镇大洼村二社,土地面积472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六处总面积1756.14平方米及院墙,配电设施予以评估、拍卖。自然人董莉莉于2017年5月1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中以2410587.52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0日作出(2016)吉0302执658号之三裁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衣试所有,位于四平市x,土地面积4720平方米,建筑物六处,合计总面积1756.14平方米及附属物院墙间、大门、厕所、井房、配电设施过户至买受人董莉莉名下。买受人董莉莉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0日被告四平市汇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被执行人四平市众森钨钼有限公司院内围墙400余米,门卫室及大门变压器两台已被铁东区人民法院查封,及四平市众森钨钼有限公司院内1732平方米土地因其租赁而享有使用权为由,申请撤销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评估拍卖。铁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提出的执行异议后,于2017年9月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2017)吉0302执异字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案外异议人四平市汇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予以支持,将厂房围墙、两台变压器、17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折价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存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对执行标的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且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已于2017年6月10日执行终结,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执异字29号执行裁定对被告所提异议予以支持,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平市汇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的异议,请求撤销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评估拍卖,由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按法律进行评估拍卖,建议由铁西区人民法院和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协调合并处理,该请求系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故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42元,全额退还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丹丹人民陪审员  秦志荣人民陪审员  张军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