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辖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何丽华与厦门市雅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雅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何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雅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新社3153号。法定代表人:庄宗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丽华,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何丽华与被告厦门市雅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市雅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湘0903民初2773号民事裁定,驳回厦门市雅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厦门市雅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在2017年6月7日《何丽华与厦门市雅华家俱实业有限公司庄宗贵结账协议书》中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有管辖协议约定,该约定具体明确,合法有效。现何丽华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原告何丽华现住益阳市赫山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故该院对本案管辖权。另外,原告何丽华作为买卖合同货币接收方,现原告何丽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厦门市雅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该院也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厦门市雅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厦门市雅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协议管辖。2、本案上诉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交易行为均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何丽华与厦门市雅华家俱实业有限公司庄宗贵结账协议书》约定,如有差错,均可向法院起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现何丽华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协议管辖向其住所地的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继光审判员 张文清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