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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恢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李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三段矮子桥6幢1号至17号。法定代表人:周和平,行长。被执行人:李毅,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行与被执行���李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03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7月5日,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李毅履行(2015)雁江民初字第035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8万元、律师代理费1.6万元等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位于资阳市雁江政府西路80号的营业用房进行司法拍卖,经过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所得价款2,290,000.00元在扣除执行费25,300.00元后,余款2,264,700.0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李毅仍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行185,270.5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03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伟审判员 尹亚军审判员 梁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