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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亚兵与陈泽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兵,陈泽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3825号原告:张亚兵,男,汉族,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陈泽梦,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现住洛阳市。原告张亚兵诉被告陈泽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张亚兵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亚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亚兵负担。审判员  郭小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希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