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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帅志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556号移送单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帅志元,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眉山市彭山区人,住眉山市彭山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本院在执行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帅志元罚金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帅志元财产的查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彭 云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