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冯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亮,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长县。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冯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婷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5日地点:本院316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彭莉、代理审判员王超案件主审人:吴利平书记员:潘婷合议案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冯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吴利平: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冯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彭莉:同意王超:同意。合议庭决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