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1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小红与耀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红,郴州市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013号原告:周小红,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湖南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郴州市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住所地:桂阳县城关镇百花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廖耀华,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原告周小红与被告耀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周小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计1426元,由原告周小红负担。审 判 长  刘桂林人民陪审员  廖万习人民陪审员  汤启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