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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蔡昌利、童小凤与应洪标、童梅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昌利,童小凤,应洪标,童梅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20号申请执行人:蔡昌利,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其妻童小凤(本案另一原告)代理。申请执行人:童小凤,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应洪标,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余杭区,现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童梅凤,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现在淳安县看守所服刑。蔡昌利、童小凤与应洪标、童梅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昌利、童小凤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已查封了应洪标车辆但未控制。被执行人应洪标、童梅凤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蔡昌利、童小凤案款15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4340元,执行费3295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蔡昌利、童小凤如发现被执行人应洪标、童梅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