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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崔、卢振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崔,卢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鹏,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崔,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卢振东,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崔之丈夫。本院在执行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崔、卢振东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2016)晋0881民初134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崔、卢振东应给付申请人借款88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22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崔、卢振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