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7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丁佩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丁佩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7627号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34号。负责人邢程,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山海、柳阳,均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佩琴,女,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丁佩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马俊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