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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7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丁佩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丁佩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7627号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34号。负责人邢程,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山海、柳阳,均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佩琴,女,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丁佩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马俊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