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3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南奔丰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樊荣清、汪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奔丰肥业有限公司,樊荣清,汪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3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奔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法定代表人:董新生,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樊荣清,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汪翠英,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被告樊荣清妻子。河南奔丰肥业有限公司社情执行樊荣清、汪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23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樊荣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樊荣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樊荣清在中国银行25075223482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