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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西峡县环境保护局与西峡县污水处理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环境保护局,西峡县污水处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803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西峡县污水处理厂。西峡县环境保护局与西峡县污水处理厂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行审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峡县污水处理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峡县污水处理厂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西峡县污水处理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西峡县污水处理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西峡县污水处理厂已与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环境保护局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环境保护局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行审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权波执行员  任超执行员  王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