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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5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5162无锡市凯迪液压机械厂与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凯迪液压机械厂,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5162号之一原告:无锡市凯迪液压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9431881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福山村。投资人:姚卫峰,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珠,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04593466,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五马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志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凯迪液压机械厂诉被告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凯迪液压机械厂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凯迪液压机械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凯迪液压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38元,由原告无锡市凯迪液压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钱新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方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