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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陈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林,陈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4995号原告:王玉林,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陈勃,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住赤峰市。原告王玉林与被告陈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林,被告陈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份,被告以做买卖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陈勃辩称,我向案外人张全借款20000元,欠条也是给案外人张全出具的。张全曾在本院起诉我,经法庭调解,我已经给付了案外人张全150000元,其中这20000元钱就包括在150000元之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10日,被告通过案外人张全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现原告以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称此借款包括在案外人张全起诉被告150000元的案件中,且已经偿还。本院当庭调取了上述卷宗,经查阅该案不是调解而是当庭判决,案件标的只是150000元的借据一枚,并不包括本案的20000元借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通过案外人向原告借款20000元属实,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称此借款包括在案外人张全起诉被告的案件中,且已经偿还,不能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玉林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庆民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林晓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