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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执复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辽源市聚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凤廷借款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聚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曹凤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执复49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聚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凤廷,住吉林省辽源市。案外人:历仁,住吉林省东辽县。辽源市聚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德典当)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2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聚德典当与被执行人曹凤廷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吉0402执恢26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辽县建安小街嘉兴花园小区2号楼东侧车库101-107号七个车库,面积142.91平方米。案外人历仁对此提出异议称,被龙山区人民法院查封的上述财产已由东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东辽执字第32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东辽县人民法院并于2015年10月10日出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查封的101-107号七个车库交付案外人历仁以物抵债,现已属于案外人历仁的财产。聚德典当复议提出,案外人历仁与曹凤廷债务纠纷在东辽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二者恶意串通,私下以物抵债,对抵债财产未经评估作价,且通过人民法院以和解、调解的方式偿债,损害了复议人的合法权益。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02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支持案外人历仁的异议请求是错误的。本院审查认为,复议人所提案外人历仁与曹凤廷恶意串通,私下以物抵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复议人应向涉事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而非是龙山区人民法院异议审查的范围。龙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聚德典当与被执行人曹凤廷借贷纠纷案中,所查封的车库在东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显示相关权属,但实际上所查封的车库在龙山区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由东辽县人民法院执行给案外人历仁。因此,龙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该车库的查封并无不当。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源市聚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龙山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2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判长  李冀超审判员  崔群利审判员  何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相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