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终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谢宝岭与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宝岭,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1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宝岭,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29号。法定代表人:邱广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楣,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宝岭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谢宝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宝岭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宝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豫元审判员 张静超审判员 阿 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