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先林、吴奇敏等与何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林,吴奇敏,何某,何成金,谢光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600号原告:杨先林,男,汉族,1991年9月16日出生,住遵义市播州区,原告:吴奇敏,女,汉族,1991年6月19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帅,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汉族,2000年3月8日出生,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何成金,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正安县。被告:谢光敏,女,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了原告杨先林、吴奇敏诉被告何某、何成金、谢光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先林、吴奇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林、吴奇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院领导批准,予以免收,故退还原告杨先林、吴奇敏。审判员 陈 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颂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