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来启与王月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启,王月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3民初1833号原告:李来启,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满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王月强,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晓东,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来启与被告王月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来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月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来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0000元。事实与理由:于2010年11月份在北京昌平承包王月强的工程,因工程完工未付工程款,被告给原告打了一个欠4万元的欠条,原告垫付工人工资4万元,每两年倒一次欠条,至今未付工程款。2015年8月6日欠4万元即将到期,原告去和被告要钱,被告不给钱,连欠条也不再更换,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被告王月强辩称,原告所诉建筑工程因发包方不认识原告,所以才由被告承包该工程,将其中部分工程承包给原告,其所欠40000元工程款,由于发包方中途没有结算并将所建工程拆迁补偿款全部领取后下落不明,造成被告始终背负巨额债务无法给付原告,被告早已在北京市昌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后至今未将40余万元工程款执行到位,所以才屡次给原告倒换欠条,对欠款一事没有争议。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李来启现金(肆万元)(40000)。欠款人王月强。2015年8月6日”。被告王月强对该欠条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月强欠原告李来启工程款40000元,双方对欠款一事无争议。庭审中,原、被告商定阳历年底一次性付清欠款4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王月强欠原告李来启工程款40000元并打下欠条,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双方商定阳历年底一次性付清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认定。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月强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拖欠原告李来启的工程款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月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