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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申请执行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名信科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华际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银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名信科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华际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508号时尚欧洲9号楼。法定代表人霍德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钢花南苑67门11层19号。法定代表人李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名信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钢花南苑66门20号。法定代表人胡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华际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钢花南苑67门20号。法定代表人吕恒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银,男,汉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申请执行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名信科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华际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40-00842、00844、00848、00834-008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进行“点对点、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房地产均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查明,经详尽司法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本案均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我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40-00842、00844、00848、00834-008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40-00842、00844、00848、00834-0083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