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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9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陈汝球、李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汝球,李荣,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9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汝球,男,194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群,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蓝伟雄。上诉人陈汝球因与被上诉人李荣以及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8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汝球于2017年10月25日以其与李荣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汝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汝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27元,减半收取626.64元,由上诉人陈汝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珊审 判 员  何美健代理审判员  陈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晓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