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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5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保普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普兰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5417号原告:彭某某,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普兰店支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中段230号。负责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普兰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心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