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彬与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泸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泸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阳行初字第54号原告王彬,男,汉族,1975年2月22日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36号。法定代表人舒建平,支队长。被告泸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何绍明,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诉被告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及被告泸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彬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强审 判 员 罗 杰人民陪审员 彭易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