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付文丽与谈如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文丽,谈如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862号申请执行人:付文丽。被执行人:谈如湘。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执行付文丽与谈如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申请的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怀化天龙御园2栋2201号房产),但有高额抵押,处置价值不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婕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