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荣军、吴永勤、张根文、冯蒲香、刘亚军、段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荣军,吴永勤,张根文,冯蒲香,刘亚军,段华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1338号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白水县杜康中路。法定代表人姜建鹏,系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正华,男,汉族。被告张荣军,男,汉族。被告吴永勤,女,汉族。被告张根文,男,汉族。被告冯蒲香,女,汉族。被告刘亚军,男,汉族。被告段华平,女,汉族。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荣军、吴永勤、张根文、冯蒲香、刘亚军、段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