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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恢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会英与白德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会英,白德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301号申请执行人黄会英,女,195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土门村3组43号。被执行人白德发,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土门村*组**号。申请执行人黄会英与被执行人白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会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德发给付本金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执行中,已经扣划被执行人白德发银行存款16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白德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会英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会英本次申请执行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被执行人白德发尚欠申请执行人黄会英本金14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章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