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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1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宾阳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国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阳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1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宾阳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财政路都市花园项目B5-B7栋商铺。法定代表人黄海光,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国珍,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桂0126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1日,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吴国珍所有的一套位于宾阳县宾州镇财政路北面、东环路西面都市花园××单元××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宾阳权证字第********号、面积131.84㎡]。2017年10月14日,程爱芳以人民币54264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宾阳县宾州镇财政路北面、东环路西面都市花园A16幢1单元503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宾阳权证字第2014010508号、面积131.84㎡]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程爱芳(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程爱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程爱芳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