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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承花、赵呈呈与董克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承花,赵呈呈,董克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财保31号申请人:吴承花,女,汉族,1965年5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高青县申请人:赵呈呈,男,汉族,1987年4月6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董克利,男,44岁,住山东省平原县申请人吴承花、赵呈呈与董克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克利名下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克利名下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吴承花、赵呈呈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