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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隋福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隋福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3952号原告: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北街(北方山奇农产品交易市场B区********号)。法定代表人:王少群,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居民,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福臣,男,40岁,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隋福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宽甸商城公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石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翠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