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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孙玉锋、青岛众康源农产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孙玉锋,青岛众康源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641号之一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武长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黎,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玉锋,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莱西市。被告:青岛众康源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张桂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孙玉锋、被告青岛众康源农产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玉锋、被告青岛众康源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对被告孙玉锋、被告青岛众康源农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柳佳佳书 记 员  綦桂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