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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8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夏云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云,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8858号原告:夏云,男,1991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张超,男,1986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云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云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超价值3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张超价值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峰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