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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蔡韦金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韦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281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韦金,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兴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耿佳,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2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韦金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韦金及其辩护人李耿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9日至5月12日间,被告人蔡韦金通过微信、QQ等方式,以代刷淘宝网店信誉为由,先后骗走被害人沈某、王某、杨某、陈某各人民币3000元、5546元、9918元、5335元,共计人民币23799元。案发后,被告人蔡韦金的家属已代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另查明,被害人陈某系未成年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蔡韦金处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蔡韦金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沈某、王某、杨某、陈某陈述,户籍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相关微信账号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退款记录截图,退赔转账记录及收条,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韦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韦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韦金的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韦金多次诈骗,且诈骗未成年人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初犯、退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韦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雅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小燕书 记 员 李汝乔速 录 员 丁鸿鑫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