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王某1、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被执行人王某1,女,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镇黄家沟。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村。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王某1、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兵给付王文化车辆各项损失共计67000元,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2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