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怀恋与李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怀恋,李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3319号原告:郭怀恋,女,汉族,生于1943年8月15日,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黎,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宏伟,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7日,住西峡县。原告郭怀恋与被告李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怀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1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5日、2014年10月1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借原告本金共计6万元,约定月息2%。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本金9000元,下余本金5.1万元不予偿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李宏伟户籍地、联系电话等信息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怀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国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3)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