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汉杰、韦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汉杰,韦某1,韦某2,韦某3,韦德锦,广西南宁市胜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朱汉杰,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被执行人:韦某1,女,200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来宾市武宣口县。被执行人:韦某2,男,200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来宾市武宣口县。被执行人:韦某3,女,200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来宾市武宣县。被执行人:韦德锦,男,195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来宾市武宣县。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胜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47-2大商汇A1栋310号。法定代表人:李汉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汉杰与被执行人韦某1、韦某2、韦某3、韦德锦、广西南宁市胜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7155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标的71557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其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