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忠仕与唐东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仕,唐东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971号原告:周忠仕,男。被告:唐东海,男。原告周忠仕与被告唐东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忠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7日,被告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尔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的的身份信息不具体明确,致使被告不明确。为此,本院告知原告补充关于被告必要的材料,但原告至今仍未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忠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周忠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敏燕人民陪审员 周 波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