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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正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1刑初187号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正平,男,1977年11月26日生,彝族,出生地云南省会泽县,文盲,农民,住个旧市。2015年9月1日因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1日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正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佩勇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正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初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陈正平来到个旧市卡房镇前进矿家属房被害人李某的住宅,撬门入室后盗走创维牌4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物品价值人民币1100元。2、2016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正平伙同“大洋芋”(绰号,另案处理)来到个旧市卡房镇老政府家属房被害人张某1的住宅,撬窗入室后盗走TCL牌46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物品价值人民币50元。3、2016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正平伙同卢有福(已死亡)来到个旧市卡房镇卡兴村(凌云酒家对面)被害人方某的住宅,趁无人之机盗走创维牌4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物品价值人民币900元。4、2016年6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正平伙同陈周娘(另案处理)来到个旧市卡房镇白果树被害人范某的住宅,撬门入室后盗走康佳牌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电饭煲一个,物品价值人民币800元。5、2016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正平伙同卢有福(已死亡)来到个旧市卡房镇卡兴村被害人孙某的住宅,撬门入室后盗走创维牌4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苏泊尔牌电磁炉一台,物品价值人民币1160元。6、2016年8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正平伙同“大洋芋”(绰号,另案处理)来到个旧市卡房镇卡新村王某的住宅,入室盗走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物品价值人民币2600元。7、2016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正平来到个旧市卡选厂被害人白某的住宅,撬门入室后盗走TCL牌55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物品价值人民币3610元。8、2016年10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正平来到个旧市卡房镇老街心被害人高某的租房,爬窗入室后盗走创维牌50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物品价值人民币3267元。9、2016年10月底的一天24时许,被告人陈正平伙同“大洋芋”(绰号,另案处理)来到个旧市卡房镇老街心被害人张某2的住宅,撬门入室后盗走TCL牌4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物品价值人民币50元。被告人陈正平盗窃9起,涉案价值人民币1353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个旧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张某1、方某、范某、孙某、王某、白某、高某、张某2的陈述;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对被告人陈正平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正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正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敏人民陪审员  王雄伟人民陪审员  徐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晶 更多数据: